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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與12歲女友同居被判強奸
2014年小涵(化名)到泉州一傢工廠打工,平時由阿芝(化名)照顧。同在工廠打工的胡某通過老鄉認識小涵。小涵告訴他,她已經17歲瞭。去年1月2日胡某過生日,邀請小涵參加,當晚小涵來到胡某的租房,在胡某的要求下,兩人發生瞭性關系。
當晚小涵沒有回到阿芝的住處,阿芝把此事告訴小涵的父親阿建(化名)。阿建急忙從外地趕到泉州,找到女兒,並要求她不要再跟胡某住在一起。同時阿建告訴胡某,小涵出生於2003年6月份,還未滿12周歲。小涵根本聽不進父親的話,執意要跟胡某交往。
無法勸服女兒,阿建隻好退一步,要求胡某拿出2萬元聘金,將小涵娶回傢,等時機成熟瞭再辦理結婚證。一聽小涵還未滿12周歲,而自己已經30多歲瞭,胡某不願拿出聘金。
看到胡某如此,阿建拿出小涵的戶口本給他看,再次明確告知胡某,不能再跟小涵住在一起,否則就犯法瞭。胡某根本聽不進去,在明知小涵未滿12周歲的情況下,仍繼續與她同居,與她發生性關系。無奈之下,阿建向豐澤警方報案。去年1月30日,胡某因涉嫌強奸罪被抓。
事後胡某的親屬替他賠償小涵經濟損失13800元,獲得諒解。胡某供述,最初他確實不知道小涵未滿12周歲,因為小涵長得高,身材較為成熟。
經審理,法院認為,胡某明知小涵未滿14周歲,仍繼續與她發生性關系,該行為已構成強奸罪。他與小涵相識後,在不知道她的真實年齡的情況下多次與她發生性關系,交往半個月後得知小涵未滿14周歲,仍繼續與她發生性關系,兩人的交往與同居關系均處持續狀態,他的主觀惡性較小,且從經濟上補償小涵,相對減輕自己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,對他可酌情從輕處罰。
近日法院一審判胡某有期徒刑三年,宣判後胡某未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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